饮料酒中的氨基甲酸乙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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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料酒中氨基甲酸乙酯的来源

  氨基甲酸乙酯(Ethyl carbamate,EC)又称尿烷(Urethane),它是食物在发酵或贮存过程中天然产生的物质,普遍存在于发酵食品和酒类产品中,人类从膳食中摄入的氨基甲酸乙酯,饮料酒是其中一个已知的主要来源。

  酿造酒在贮存期间,酒液中的尿素和乙醇会继续反应,成品酒的尿素含量越高、贮存温度越高、贮存时间越长,则形成的有害EC越多。因此,原则上黄酒不宜长久存放,一般贮酒期超过三年已不适宜再饮用。

  氨基甲酸乙酯的风险评估

  氨基甲酸乙酯(EC)是一种具有基因致癌作用的物质,可导致肺肿瘤、淋巴癌、肝癌、皮肤癌等疾病。2007年,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对氨基甲酸乙酯评估,将其由第2B组(“或可能令人类患癌的物质”)改为第2A组(“可能令人类患癌的物质”)。

  2005年2月召开的第64次FAO/WHO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对EC进行了毒理学评价,通过评估多个国家的膳食摄入数据得到EC的平均摄入量为:来源于食物(平均)为15ng/kg.bw/day[1]、来源于食物和饮料酒(高)80ng/kg.bw/day[1]。根据动物致癌性试验结果,推算EC引起癌症的基准计量下限(BMDL)为每天0.3mg/kg.bw[1],由此得出单独来自发酵食品摄入的暴露边界比(MOE,MOE=BMDL/人群估计摄入量)为20000[1];来自发酵食品和饮料酒的高暴露人群MOE为3800[1]。MOE越小,该物质致癌风险也就也大,反之则越小。

  不同国家对酒类中氨基甲酸乙酯限量的规定

  关于食物中的EC含量,国际上对食品及酒类的EC含量控制规定各不相同。

  200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把氨基甲酸乙酯列为重点监控物质,并制定了国际标准,其含量不得超过20μg/L[3]。

  加拿大是首先就多种酒精制品制定EC高限量的国家:佐餐葡萄酒30μg/L[2]、加强葡萄酒100μg/L[2]、蒸馏酒150μg/L[2]、烈性酒和水果白兰地400μg/L[2];

  法国、德国和瑞士水果白兰地的上限规定分别是1000μg/L、800μg/L和1000μg/L;

 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规定佐餐葡萄酒(酒精度≤14%,V/V)中EC含量不能超过15μg/L[3]、甜葡萄酒(酒精度≥14%,V/V)EC含量不能超过60μg/L[3];

  韩国葡萄酒的EC高限量为30μg/L;

  日本清酒规定其含量不得超过100μg/L[3];

  我国在饮料酒包括黄酒、葡萄酒、白酒和啤酒中均尚未制定EC限量标准。